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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及诉讼费收费标准

本律师的收费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走低价路线,不靠低价求生存,要靠办案质量谋发展。
律师费户名及帐号
户名: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
帐号: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明月路办事处 032801040000450
孙俊杰律师将从每笔律师费中的个人收入部分提取千分之五用于资助贫困儿童的教育


A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200-3000 元 / 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 1 )侦查阶段: 2000-6000 元 / 件
( 2 )审查起诉阶段: 6000-16000 元 / 件
( 3 )审判阶段: 6000-33000 元 / 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 1.5 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 3000-20000 元 / 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 1000-8000 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免加收
5 万 -10 万(含 10 万元): 8%
10 万 -50 万(含 50 万元): 5%
50 万 -100 万(含 100 万元): 4%
100 万 -500 万(含 500 万元): 3%
500 万 -1000 万(含 1000 万元): 2%
1000 万 -5000 万(含 5000 万元): 1%
5000 万元以上: 0.5%
四、收费说明:
1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 20 %。
2 .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补充:企业法律顾问收费 10000 — 500000 元。公益性事业单位最高 10000 元。

B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选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
    2. 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 %交纳;
    3. 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 %交纳;
    4. 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 %交纳;
    5. 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
    6. 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9 %交纳;
    7. 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8 %交纳;
    8.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 %交纳;
    9. 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 %交纳;
    10. 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至 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0 元至 1000 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 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
    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500 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 %交纳;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 , 按照 0.1 %交纳。
    3.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 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 100 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 400 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 1000 元至 1 万元;
    2.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 1000 元至 5000 元;
    3.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 1000 元至 5000 元;
    4.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 1000 元;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 1000 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